民法典成为绿色金融建设的新的出发点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调整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绿色金融就是金融活动本身及其支持的项目和活动按照环保,生态的原则,切断那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供给。针对以往绿色金融建设中的责任缺失和制度性不足,民法典以规定相应责任的方式为金融体系与生态环境的法律关系提供制度支撑,通过规范调整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方式,成为绿色金融建设的新起点
金融行为是民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为与受民法典规范和调整的生态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必然包括金融运行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形成一系列行为规范的基本出发点。
首先,民法典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金融体系与生态系统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确立民事行为与生态环境的法律关系,以引导和约束民事行为,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基本规范范畴这一规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在民事行为领域的具体体现。 金融活动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其主体必须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义务。 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部分明确规定了绿色责任与义务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民法典合同第3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金融活动应以此为前提建立金融交易,在具体金融行为的全过程中履行环境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与金融活动紧密结合,科学有效地反映生态环境价值,并将生态环境价值作为金融投融资行为决策和价值评估的必要项目。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是发展绿色金融的法律基础。民法典明确了金融活动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角度指出了金融资金运作对生态环境系统影响的法律关系,形成了金融机构应对资金运行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的制度,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绿色金融管理和激励机制体系。
因此,"民法典"为绿色金融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导和基本依据,在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指导下,民法、环境法和金融法相结合形成的系统合力是提高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创新治理体系建设的可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