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今年的药品目录将被列入新冠肺炎相关呼吸道疾病药物的目录。
8月17日,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计划"(简称"工作计划")和"2020年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应用指南"(简称"申报指南")。
工作计划"全面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药品的临床需求和基金的可负担性,确定了2020年药品目录的调整范围,符合"西药和中成药目录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可以列入2020年药品目录的新药范围:
1.与新冠肺炎有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药物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3.列入急需门诊的外国新药名单,鼓励非专利药品或者鼓励研究开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2020年8月17日前上市(包括)。
4.第二批国家组织了某些药物的集中采购。
5.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仿制药品。
6、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对适应证和功能治疗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进行了应用和批准。
7、到2019年12月31日,列入省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本的药品,应当入关。其中主要有效成分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测和合理用药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但"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测和合理用药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除外。所有符合要求的西药和中成药,由企业按照程序申报,并列入审批后增加的范围。排他性药品的确定将于2020年8月17日生效。
对于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
从目录中转移的药品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销、注销的药品和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品经济等因素并认为风险大于收入的药品。
有三种标准药品可以调整支付。一种是协议有效期内的协议药品,需要根据协议重新确定。第二,根据企业申报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协议药品的支付范围。第三,与同一治疗领域的其他药物相比,价格/成本显著提高,近年来资金占用的药品数量更多。
此外,"指导计划"还指出,按照规定,中药材的合格品种将纳入调整范围,完善药品目录,规范药品名称的剂型,适当调整药品A、B的种类、目录、说明的分类结构等。
根据《工作方案》,2020年药物目录调整分为五个阶段:编制、申报、专家审评、谈判和投标以及结果的公布,包括编制阶段(2020年7月至8月、宣布阶段(2020年8月至9月)、专家审查阶段(2020年9月至10月)、谈判和投标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和结果公布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申报指南》强调,根据本指南所列药品的持牌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而中药切片不需要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