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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深度版 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复兴

2020-08-28 09:54   来源: 互联网

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七项创新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第一批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早在2018年就提出了促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各地也相应地涌现出了这样的法规,但深圳特别行政区的倡议可以说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青年对创新和创业的热情继续高涨,涌现出一批创业公司成长为"独角兽"的成功案例。然而,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中国企业家嘲笑自己是一群"只能成功而不失败"的人。试错创业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一旦创业失败,尤其是为个人服务的创业项目(C-客户),它也将面临被集体诉讼保护的尴尬局面。现在深圳版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出台,这将极大地激发年轻人的创业热情,为那些正在改变世界的人提供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在当代,受益于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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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目的:促进善意债务人的经济复兴

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然人,由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不能还清债务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清偿或者清偿。


可以肯定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与一大批代表新技术或生产关系的企业家活跃在一起,在创业初期"摸过河",经常筹集抵押房屋、移动信用卡等资金,很容易导致全家人陷入财务困境。然而,从初衷上看,这些企业家想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创造财富,社会不能按照"当王落败"的标准进行单一的评价,通过制度层面来支持创业创新者,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弥补这一差距。


二、验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申报


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下放到基层法院,这意味着法院系统对个人破产案件持谨慎态度,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可以相应管理。


从财产申报的类型来看,它涵盖了我国目前法律承认的所有财产和财产利益,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深圳有许多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企业家。这种企业家的突出特点是公司的主体是大多数海外公司,拥有合法的海外资产。企业家一旦需要在中国进行个人破产,就必须如实申报其海外资产,否则可能会导致个人利用法律空白。同时,笔者提醒各位,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虚假申报、隐瞒资产的,将因"刑法"第307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之一受到严厉处罚。


3.重组与和解:重整听证,债权和解


与企业破产制度类似,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重组的环节,重整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前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和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请注意,在重组期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担保权有权享有债权人某一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如果重组所需财产,担保权即被中止。因此,拥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参加关于重组计划的讨论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权利的限制,以防止质量资产的损失。


为了固定清偿效力,该条例刻意增加了"禁止"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达成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清偿协议,和解协议草案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安排不低于协议约定的,视为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在处理个别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委托债权人和解,自行和解等没有异议,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债权人群体的债权往往不稳定。"并同意和解协议草案。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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