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的老板和厨师被判刑,是怎么回事?
他们说,没有什么是火锅解决不了的。
辣锅的底部是火锅的灵魂。
但如果加了"口油&锅底"呢?
银州一家火锅店的老板和厨师秘密地把剩余的红油锅的底部进行了"二次精炼",把"唾液油"转售到新锅的底部。
9月16日上午,银州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
案件简介
2018年年底,老杨在宁波市银州区的一所校园附近开了一家火锅店,到2019年下半年,店内的生意逐渐荒废,老杨对此感到担忧。
2019年9月,重庆大厨长河大厨提出:"店面生意不好,也许是因为客人们觉得我们的火锅底味差不多,我以前在重庆的时候听说,有些火锅店会从剩下来的红汤锅底部提取‘旧油’,‘旧油’可以起到酵母般的作用,可以增加火锅的香味和味道,我们为什么不试试呢?
在老杨的默许下,在2019年9月,师父收集了店里客人留下的红汤火锅底部,并通过过滤、加热、沉淀等"食用油"回收精制,按比例添加到新火锅基地销售。
这个过程持续了大约一个月,直到2019年10月,火锅店和环保公司签署了一份回收废油的厨房废物回收合同,一波"流口水"操作没有继续。
在此期间,顾客在火锅店发现了"回收油"的秘密,并向市场监督部门报告。
二零二零年一月,老杨和何师傅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核实,两人利用二次采油"食用油"共卖出七百一十二元。
法院裁决
2020年7月,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被告老杨和何子明,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两名被告在学校周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未指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两名被告支付实际销售金额7120元的十倍赔偿,并在国家媒体上公开道歉。
审判现场
在听讯后,法院认为:
两名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学校周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两被告侵犯了包括许多未成年人在内的不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月16日,梧州市初审法院裁定:
一、被告人老杨被判处八个月监禁,缓期一年两个月,并处四千元罚款。
二、被告何子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款三千元。
三、禁止两名被告在试用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有关活动。
四、两被告向公益诉讼检察官银州检察院支付赔偿7120元。
5.两名被告在国家媒体上公开道歉。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在公安阶段表示,"口香油"按比例混入新火锅原料中,不是为了牟利,主要是为了发挥类似酵母的作用,增加汤底的风味,这是业界所继承的。
但是,经审理,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沟壑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
沟油"犯罪是指厨房垃圾、废油、各种肉类制品加工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利用"海沟油"生产加工油脂作为食用油的行为。使用"海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知道销售"海沟油"生产的"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本案的特点是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