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智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9月26日,青岛南区法院对王占志等16人一审组织三合会性质的犯罪进行了公开判决。
青岛市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人王占志先后被评为"首届最佳投资公司"和"德仁桥服务部",在报纸上刊登民间借贷广告,开始从事高利率借贷业务,被告人张志强,宋伟,刘勇等人加入自2008年10月以来,在被告人王占志的组织领导下,犯罪组织,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为了争取公共贷款,然后以"保证资金安全","提供贷款担保"等理由,诱使或强迫借款人及其亲属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并采取预扣"砍头利息","转账结账",签订双重借款合同等手段,通过制造银行资金贯穿账户形成虚假付款事实,并使用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讨债,收房,非法占有借款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和财物。其中,200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占志以"砍掉利息"为名,虚增向王,韩借款金额,指使被告人孙洪亮,张志强,王占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韩及其亲属讨债,收房,致一人死亡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被告人王占志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王占志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下,根据组织分工,多次以私人贷款的名义进行"常规贷款"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所谓确认"偿还能力"为理由,事先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了实地检查,并聚集到借款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进行殴打、拘留、捣毁、投掷油画、粉刷油漆、侵入房屋和"软暴力"等暴力行为,如骚扰、纠缠、敲诈、大规模威胁等,并迫使借款人及其亲属和朋友索要债务。该组织共实施欺诈罪39起,闹事罪11起,非法拘禁罪9起,闯入民宅罪1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常规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有大量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和骨干成员,有较明确的层次和责任分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作恶、压迫、伤害群众,通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有关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本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青岛市南方地区法院裁定,以被告人王占志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王占志作为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人,不仅应当对其直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依法根据他组织和领导的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南区法院以组织和领导黑社会组织、诈骗、滋事、非法拘留和非法侵入住房罪,判处王占志25年有期徒刑和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王占志还被判处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宋伟、柳勇、张志强等1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7年三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回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被冻结、扣押、扣押的被告人的财产、车辆、押金、物品,依法予以处分。
青岛南区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姜爱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被害者等参加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