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毒冷粉”案公开宣判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林某和其他十七人有期徒刑。林某依法被判处两年徒刑,另外十六名被告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事拘留,缓刑六个月。同时,被告被判处十次惩罚性民事损害赔偿,并在全国各地的报刊上道歉。
经过审判,被告林于2007年6月成立了景德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为了保持冷粉新鲜,食品公司在生产冷粉的原料中添加了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2015年5月,实施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标准,明确了米粉不应添加亚硫酸钠。
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9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食品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冷粉进行了抽验和检验。检测结果表明,二氧化硫残留物不合格,对食品公司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为了留住冷粉批发客户,林书豪向徐旭强、冯志冰等10多家冷粉批发商提供了专门用于洗衣粉清洗的池和场所,并默认每个批发商都在冷粉中添加焦硫酸钠。
2018年4月,林在一家食品公司的基础上,与他人合作成立了一家食品厂,主要生产冷粉、米饼等。林玉强、冯志兵等批发商都知道,许玉强、冯志兵等批发商在洗衣粉中添加了焦亚硫酸钠,还提供了池子,偶尔还在批发商中提供焦亚硫酸钠。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从林、徐、冯等被告手中缴获了1000多斤冷粉。经过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有关部门已组织食品监督和医疗专家,证明长期食用焦亚硫酸钠冷粉对人体呼吸道、食道、肝肾功能有很大危害,会导致人体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和免疫功能的下降。
法院认为,被告林某等人在生产和销售冷粉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的行为也侵犯了许多未明确规定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林某等十七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真诚悔改,签署结论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