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支付新政策支持互联网+"医疗重访处方流通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发展的意见"(2018年26),要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对方便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积极促进"互联网+"医疗保险付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做好"互联网+"医疗保险支付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服务,方便人民群众,支持按照规定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做好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引导合理医疗秩序中的作用。
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扩大,优先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后续咨询需求,大大提高长期吸毒患者就医、购药的方便程度,在规范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三,线下一致性。实行网上、线下医疗服务公平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保持待遇均衡,鼓励网上医疗机构和离线医疗机构公平竞争,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转变,不断完善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
意见"指出,要做好"互联网+"医疗保险协议的管理工作:
首先,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的管理范围。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所依赖的物理医疗机构,自愿向区域医疗保险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保险补充协议。物理医疗机构为非指定医疗机构的,可以在申请指定医疗保险协议的同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2。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可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3)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参保人员真实身份。(四)能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调剂等全过程可追溯。(5)能够核实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医疗信息。(6)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第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定点评估和合同工作。区域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并签署医疗保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期限应与其所依赖的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相一致。区域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指定医疗机构名单、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
在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方面,《意见》强调,支付范围要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药品费并开处方,可按地区医保统筹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性病角度,逐步扩大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