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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任当以人为本的理念,要谨记

2020-11-16 10:53   来源: 互联网

加快数字信任体系建设,既是信用社会建设的意义所在,也是推进网络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和线上线下融合的加速,新消费正在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刚刚过去的“双 11”已成为覆盖城乡的新型消费家园。随着互联网平台获取个人数据能力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数据安全的日益重视,如何在数字环境下建立数字信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如果说在传统的工农业社会,“人离不开信任”,那么在互联网时代,信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信息革命推动的数字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社会人们的日常交往需求,使得以人际交往为基础的传统信任关系演变为新型的数字信任关系。如今,从网购、交通到预约挂号、养老等,人们都可以用智能手机完成。由消费记录和旅游记录组成的一系列数据形成了数字社会中新的信任关系,对传统的信任关系产生了冲击。比如,由于一些社会群体不善于使用智能手机,又没有网上消费记录,在数字社会中无法形成相应的信用数据,给铁路出行、银行服务、医疗报销带来诸多不便,加快构建以人为本的数字信任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来抓。网络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数字信任体系建设,既是信用社会建设的意义所在,也是推进网络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需要从社会观念、技术治理、立法和政策等方面共同努力,处理好传统信任与数字信任的关系,确保传统信任机制发挥作用,加快构建以人为本的数字信任体系。在社会观念层面,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便捷渠道,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拒绝各种平台对个人信息和网络行为的过度诉求。比如,一些高铁站点开通“无健康码通道”,在国家层面推进跨省医保结算,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要进一步开放“信息孤岛”,在地方政府、不同组织、不同部门之间建立更加完善友好的数字信任关系。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忽视以人为本,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不能相互识别,数据录入和处理过程中出现信息失真,公民身份被盗用,但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等。因此,在制度和法律上,应尽快在信息系统互联、统一身份认证、一网通等问题上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在隐私保护、数据采集、算法应用等方面,通过立法保障社会的透明度,把数字信任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监督;加大对数据的滥用和非法采集,加大对数据的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算法上的歧视和过度的权利诉求可以保证传统信任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在数字社会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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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数字信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纪念联合国成立 75 周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纪念联合国成立 75 周年宣言》呼吁制定数字合作和数字未来的共同愿景,解决数字信任和安全问题。随着世界进入数字繁荣时代,各国共同努力,建立新的数字治理和数字信任框架,使以人为本的理念注入数字社会,使技术进步真正为人类福祉服务。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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